半月谈丨打造“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

  • 时间:2019-01-11

 

时间:2019-01-8     来源:新华社|半月谈

作者:景春梅 王成仁 陈妍 金爱伟

 

“一带一路”沿线连接欧亚两大能源消费市场和中东、中亚、俄罗斯等主要能源供给区。在“一带一路”区域内,能源是一部分国家重要的竞争力,却是另一部分国家发展的短板,加强能源合作符合区域国家的共同利益,为区域各国带来重要发展机遇,但政治环境、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也使合作面临严峻挑战。新时代我国开展“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应坚持以打造能源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为目标,推动加强重点区域能源合作,构建相关能源合作机制。

寻求协作发展为能源合作提供重要机遇

资源优势国家借力“一带一路”加速发展经济。中亚国家油气资源十分丰富,但能源输出长期受制于滞后的基础设施体系,资源优势无法转化为经济优势。对借助“一带一路”契机,扩大能源出口,改善基础设施水平,中亚各国有较强意愿。南亚、东南亚大部分国家可再生资源潜力巨大,但普遍面临电力短缺问题。通过“一带一路”合作,提升区域能源开发利用水平,缓解电力短缺,是各国普遍关心的问题。中东国家谋求转型发展,对油气炼化、管道运输、工程服务、科研开发等环节合作,以及电能、风能、海洋能、核能等的开发和利用方面需求迫切。

发展阶段差异性有助于形成较强互补关系。总体上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仍处于以资源投入为主的要素驱动发展阶段,工业化水平较低,在发展思路、政策框架、商业标准等多方面仍处于塑造期。与中国发展阶段存在较大互补性,在投资、贸易、技术、产能等方面存在较强互补性,整体合作壁垒小,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合作共赢关系。

新兴经济体利用“一带一路”发展机遇态度积极。新兴经济体已经成为全球化的主要推动力量。2016年E11国家(新兴经济体11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一带一路”倡导的新型合作模式,顺应各国发展诉求,有助于新兴经济体国家崛起发展。

复杂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对能源合作构成挑战

沿线各国存在较大政治、军事风险。俄罗斯及中亚国家政治稳定面临的潜在威胁明显增多。中东国家在民主转型进程中,出现政府掌控能力下降、权力内耗加剧、安全形势恶化等问题,隐含极大政局和政策变动风险。教派矛盾、恐怖组织、地区分离主义等从中东向北非、南亚、中亚、东南亚等方向蔓延。这些因素都对“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构成较大威胁,部分已经成为实际障碍。

认知层面仍存在较多不利因素。“一带一路”沿线涉及世界三大宗教、四种文明、上百种语言,文化繁杂多样,政府及民众之间存在因文化理念上差异造成误判的可能。此外,部分国家对“一带一路”仍抱有曲解或误解,怀疑中国是在拉帮结派、划分势力范围,推新殖民主义等。

部分国家市场环境较差。沿线一些国家市场发育水平低,法制观念弱,距离成熟、规范的市场环境差距较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仍没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的国家存在较严重的官僚问题甚至腐败问题。“一带一路”沿线覆盖亚欧非60多个国家,大陆法系、英美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等多种法系并存。基于各自法律体系形成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合作规范事实上存在诸多不相容甚至相对立的内容,对市场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主要大国介入,增加合作风险。在中亚,各大国都提出了自己的战略——美国的“新丝路计划”,俄罗斯、印度、伊朗的“南北走廊”,日本的“丝绸之路外交”,欧盟的“中亚新伙伴关系”等。在东南亚,美国、日本、印度积极介入区域事务。大国的介入,将简单的能源合作日益复杂化。

构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机制

2017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能源合作愿景与行动》,提出共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俱乐部。这是“一带一路”倡议后,我国首次提出建立能源合作机制,为更多国家和地区参与“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搭建平台。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俱乐部框架下,可探索构建若干具体能源合作机制,推动更大范围内的能源资源优化配置。

构建能源交易市场合作机制。“一带一路”区域无论是能源生产量、消费量还是消费增长潜力都处于全球领先,但在能源交易中始终以西方交易平台的价格作为定价基准,未能形成反映区域能源供求关系和稀缺程度的市场价格。建立区域能源交易市场,可推动“一带一路”区域在国际市场上形成与自身体量相匹配的能源定价话语权,既有利于保障区域能源安全,也有利于稳定全球能源市场。可先利用亚太经合组织、中国-东盟“10+1”、上合组织等多边合作机制,逐步推进区域市场建设。加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与新加坡原油交易所、香港国际石油交易所等较为成熟平台的合作;与新加坡或俄罗斯等国合作开发区域天然气价格指数;在与俄罗斯和中亚五国的交易中加大人民币结算比例;发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作用,建设以中亚地区为目标的离岸金融市场。

构建能源贸易和投资合作机制。“一带一路”倡议将推动区域国家间能源合作由双边合作为主逐步走向多边合作,需要构建新的能源贸易和投资机制,制定适应多边合作模式的区域能源贸易和投资准则,优化区域贸易和投资环境,提高合作效率,降低合作风险。需加强沿线国家能源政策沟通,共同讨论适应“一带一路”国家能源合作水平的贸易规则,建立区域统一标准和更多的贸易投资便利化安排;加强与沿线《能源宪章条约》成员国的沟通,了解非成员国的诉求,共同探讨《能源宪章条约》中可借鉴的规则;适时提出构建“一带一路”能源贸易和投资准则的倡议,推动完善能源国际合作制度框架。

构建能源过度金融化监管合作机制。能源市场过度波动对于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都是不利的,国际社会已经就此形成共识,能源生产国、消费国和过境国在促进区域和全球能源安全方面有共同利益。“一带一路”国家应建立能源过度金融化监管机制,加强金融市场和能源市场的监管合作,防止能源市场过度金融化导致价格偏离供求关系,破坏能源市场稳定。各国应加强对能源市场过度金融化的国内立法,并建立联合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对市场的投机和操纵价格行为;推行能源衍生品交易合同标准化,实施透明度高和操作简易的标准化期货合同;推动多边金融监管合作,逐步在区域内和全球范围内建立高效监管协调机制。

构建能源企业合作机制。企业是“一带一路”倡议下各国能源合作最重要的主体,加强各国企业间的跨区域合作,对于各国能源产业发展和能源产业链条扩展有积极推动作用。在政府层面达成合作共识的同时,还需要各国企业和相关机构加强务实合作,形成上下游、跨行业、金融资本与实业资本之间的利益共同体。根据不同国家经济和能源发展水平的差异,采取灵活合作方式,打造“一带一路”长期合作伙伴;协商成立国际能源企业联盟,打造“一带一路”能源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加强双多边开发开放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投融资合作,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收付结算规模。

构建能源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国家信息统计发布机制不完善,市场透明度不高,存在行政干预或垄断等问题,导致国际合作效率低下。建立能源生产国与消费国信息沟通机制,提高能源资源交易透明度,是加强能源国际合作的基础。真实的信息有助于减少价格非理性波动,稳定交易主体信心。建立“一带一路”能源数据发布机制,按照目前国际能源机构的标准,完整、准确、及时地公布各类能源生产、消费、炼化和库存数据;成立“一带一路”能源交易数据库,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研究,增强需求预测能力;为沿线各国提供数据研究成果,搭建国际性研究网络;加强沿线国家数据统计能力建设。

 

作者:

景春梅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副部长、研究员

王成仁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

陈妍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

金爱伟 民德研究院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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