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我国外商投资监管体系研究

  • 时间:2019-07-03

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

CIP号:2017316347

书号:978-7-5103-2027-9

出版地:北京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秩序和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主要经济体增速发生较大分化,新国际经济规则开始形成,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酝酿,同时新贸易保护主义思潮也在抬头。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出现新的特征,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在国际投资方面,过去几十年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更多地是吸引国外的投资,近年来,中国对外投资开始进入加速阶段,目前,对外投资规模和吸引外资规模接近。为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适应引领经济新常态,中国正在积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使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结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更精准地发挥政府作用,给企业营造更加宽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高各产业在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中的地位。

外资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30多年来,外资在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对外贸易、产业升级、增加就业、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中国作为世界主要制造基地和规模庞大快速增长的消费市场,为外资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获得了良好回报,真正实现了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又一重大突破,将加速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和活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9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改革和开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改革必然要求开放,开放也必然要求改革”。作为新时期指导中国对外开放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对完善外商投资监管体系提出了总体要求。20151019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提出我国将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构建负面清单模式下的外商投资管理体系特别是监管体系是一项改革和开放的系统工程。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开放发展,必须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在肯定准入前国民待遇积极意义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其对政府投资管理权的限制及带来的风险。我国是一个有着比较完整国民经济体系的社会主义大国,正处于积极转型期,产业发展尚不够稳定、成熟,经济体制、发展阶段与美、英、日等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对产业发展的要求也不同于一些小的国家,这就意味着我国推进准入前国民待遇将面临比其他国家更多的挑战,必须把握好繁荣发展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必须协调好保障投资者待遇与维护政府行政权力的平衡,必须处理好扩大开放与完善监督的关系,认真研究构建风险防控体系,提高外资管理水平,做到有备无患。建立基于负面清单的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投资管理体系将成为改革的关键点。投资管理包括服务和监管两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做好对外资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是利用外资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外资监管是对外商在本国直接投资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对外商直接投资交易和经营行为主体进行的审查、监督、限制和规定。监管过去是相对薄弱环节,需要提高到新的层次,以适应利益外资模式的变化,这也是是改革的难点。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外资监管经验不断丰富,积累了一定基础。上海、天津、广东、福建的自由贸易试验园区探索也为投资管理体系改革提供了试验平台[1]。美国、英国是吸引外资大国,在外资监管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独特体系,值得借鉴学习。项目对以上内容进行了研究,并对如何形成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基于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监管体系提出了若干思考要点和建议,包括安全审查、反垄断、信息共享、社会信用等领域,为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完善,自贸区投资管理模式创新及负面清单在全国推广提供相关政策参考。




[1]2016516日,济南市、南昌市、唐山市、漳州市、东莞市、防城港市,以及浦东新区、两江新区、西咸新区、大连金浦新区、武汉城市圈、苏州工业园区12个城市、区域被列为开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地区,在外商投资监管方面将会有新的试验空间,将更加有利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外商投资监管经验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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