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货” 开创“三农”风控新路径
- 时间:2021-09-29
发表于《中国农村金融》2021年第16期 作者:张秀青
如何更好地化解市场风险是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保险和期货是国际公认的市场风险管理工具。我国从2015年开始“保险+期货”试点,2018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进一步指出要“提高农业风险保障能力”,途径之一就是“发展农产品期权期货市场,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近三年来,在商品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保险+期货”已取得初步成效。
“保险+期货”助力分散农业风险
“保险+期货”,顾名思义是将保险和期货两种金融工具有机结合以分散农业风险和降低改革成本。具体思路为农民、合作社或涉农企业通过购买价格保险产品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场外期权产品将风险转移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进入期货市场交易对冲风险。前些年,我国粮食领域呈现出高产量、高库存、高进口、高价格的“四高”叠加特征,主要粮食支持政策面临巨大挑战。如果继续实施原有政策,“四高”局面将积重难返。因此,2014年以来国家逐步取消了棉花、大豆、油菜籽、玉米等重要农产品的临时收储制度。然而,粮棉市场价格波动加大,如何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国计民生问题。为了防范不断增加的市场风险,农业市场基层主体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出新模式、新工具。2015年,大连商品交易所率先将保险公司引入已经相对成熟的“场外期权”模式,并在玉米、鸡蛋等品种上开展了三个试点项目,“保险+期货”模式应运而生,逐步得到社会各界认可。
“保险+期货”的流程大体分为五步:第一步,制定生产者收益保障方案。合作社通过租地协议、保底价订单等形式,涉农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形式将农民组织起来,农民从中获得稳定的土地租金或保底收益,有的农民还可获得农产品价格上涨后的二次分红。第二步,合作社、涉农企业从保险公司购买价格或收入保险,如果投保产品价格或收入在到期日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价格或收入,保险公司向投保方赔付价差款(如表1)。第三步,定制场外期权。保险公司向风险管理公司购买看跌期权,约定未来卖出价格。如果农产品市场价格在到期日下跌至约定价格以下,风险管理公司须向保险公司赔付价差款;如果到期市场价格高于期权合同约定价格,保险公司可放弃按约定价格卖出的权利。第四步,通过期货市场对冲风险。风险管理子公司作为场外期权出售方,通过承接保险公司的风险来获取权利金收入,然后凭借其在研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和能力进入期货市场交易,将转移过来的风险进行套期保值、风险对冲,得到合理收益。第五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选择行权支付价差、保险公司赔付农户。
表1 黑龙江逊克农场玉米收入保险案例
“保险+期货” 增添支农新抓手
2016年,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在证监会、原保监会、原农业部的共同努力推动下,全国各期货交易所共支持完成“保险+期货”试点项目22个,涉及13个省,投保19.97万吨,覆盖大豆、玉米、棉花、白糖等重点农产品。其中,大连商品交易所联合12家期货公司和7家保险公司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安徽5个省区开展了9个玉米试点和3个大豆试点,支持资金1960万元;郑州商品交易所联合6家期货公司和4家保险公司在新疆、广西、广东、湖南和甘肃5个省区开展了5个棉花试点和1个白糖试点,支持资金425.2余万元。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数据,2019年,三家交易所共支持试点项目128个,涉及大豆、玉米、鸡蛋、豆粕、白糖、苹果、红枣、天然橡胶8个品种,首次推出猪饲料成本指数类试点项目。三家交易所支持资金约3.6亿元,较之前大幅增加。县域全覆盖试点达20个,首次探索在“保险+期货”中引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通过两年的试点工作,“保险+期货”模式在服务“三农”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
对农户和合作社,“保险+期货”模式保障收益相对稳定。在价格保险试点中,农户或合作社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价格保险,可较好地进行避险管理,缓解了粮价波动的后顾之忧。当前,正值我国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关键期,“保险+期货”对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扩大规模种植和保障粮食安全有重要意义。
对保险公司,“保险+期货”模式有效实现了风险转移。保险公司开展价格保险业务、收取保费的同时也将价格风险集中于自身。如果市场出现价格暴跌的极端情况,保险公司将面临赔付金额大于保费的风险。而期货市场中有大量金融机构参与,风险处置方式更倾向于外部转移,企业或风险出售者通过合适的价格把风险和收益出售给愿意接受的投资者,完成风险转移。
对国家来说,“保险+期货”模式可增添支持农业的新抓手。“保险+期货”对完善国家的农业支持政策、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补贴效率有积极意义。作为一种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国家财政既可支持保险保费,还可探索开展农产品期权权利金补贴,这均属于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有利于提高补贴效率。
“保险+期货”试点仍需不断完善
观念上,参与主体对“保险+期货”的认识不统一。通过试点,农村基层干部、农业干部和新型经营主体对“保险+期货”模式已有初步认识。一些农村、农业干部和投保农户开始关注与自种作物相关的期货市场行情。但是涉农主体依然顾虑多、观望多,对“保险+期货”未形成统一共识。例如,“保险+期货”是保障农民基本收入还是保障农民增收存在争议。调研发现,许多农村、农业干部和农户把“保险+期货”试点看作国家保障农民高收入的工具,希望能给予较高的保障价格,预期价格甚至高于市场价格。
技术上,期货市场建设和保险产品设计尚需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足。豆粕、玉米、棉花、天然橡胶等品种的场内期权虽已推出,但尚不成熟,多数大宗农产品期货品种还没有场内期权。由于没有相应品种的场内期权市场,期货公司不得不在期货市场频繁操作,或者依托于场外期权或场内期货复制期权的方式。而场外期权技术含量更高、服务也更为专业化,属于较为高端的供需层面,操作相对复杂,手续较为烦琐,且每一次合约的签订都需要重新制订相关参数,可复制性和推广性较差,运作成本较高,进而拉高了保费水平。
政策上,缺乏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和财政支持的长效机制。“保险+期货”试点需要多部门协作配合才能顺利推进,但各部门之间的合作通道并不顺畅,存在风险分担不平衡等问题。从风险分担看,在当前试点中,农民和期货公司不同程度地承担风险,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100%转移至期货公司,造成风险转移链条中的分担不平衡。此外,目前保险公司仅能针对金融期货做卖出套保,尚不能参与商品期货交易,与风险管理公司签订合同需斟酌形式以降低政策风险。
五条路径谋划“保险+期货”新局面
提高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险+期货”的正确认识。“保险+期货”不等同于财政补贴,也不是政府最低保护价的翻版,而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管理机制。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让农民、生产合作组织等主体正确认识这一机制对于转移农户价格风险、稳定基本收益的作用,使其能客观、积极地参与到试点中。
丰富保险产品和降低保险费率。一是积极探索和设计多样化的农产品保险产品,并在有能力提供历史种植数据的地区先行试点;支持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联合研发不同保险时长、不同目标价格、不同费率标准、不同行权方式、不同风险保障水平的保险产品,给农户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科学计算保险费率的价格波动区间,研究降低农民和合作社保险缴费比例的可行性,调动农民参与试点的积极性。
增加农产品上市品种,完善期货场内期权机制。进一步完善期货品种体系,稳步推出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期货品种,同时做深做细现有品种,提升农产品期货市场功能。完善场内期权机制,尽快推出玉米、棉花、橡胶等农产品场内期权,完善“保险+期货”的机制和功能,为服务“三农”提供更有效的期货工具。
建立多部门沟通机制,提高协同效应。一是尽快探索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多部门协作机制,探索建立统一对接“保险+期货”项目的机制,为相关保险产品提供审批的“绿色通道”。二是提升农险产品设计能力,提高部门协同对接效率。保险公司应探索多途径分散自身承保风险。三是积极探索价格保险与期货、场外期权市场的对接,研究调整保险理赔条款规定中的理赔上限设置问题,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以对冲风险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工具。
建立稳定持久的财政支持机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着手建立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可考虑从玉米、大豆等生产者补贴资金中划出少量资金,以给予生产主体补贴保费的方式促使其参与“保险+期货”试点,发挥财政补贴“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此外,还应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开展农产品期权权利金补贴的可行性,创新“保险+期货”的有效补贴和支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