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制度型开放,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 时间:2023-05-18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张大卫

2023510日的第七届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大会开幕式暨跨境电子商务高峰会上的演讲

 

很高兴参加一年一度在郑州举办的全球跨境电商大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向本次大会的隆重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去年在这里,我围绕构建以长期价值为目标的跨境电商产业体系讲了一些看法。一年来跨境电商发展的内外环境和产业自身又发生了一些变化,今天,我想就学习贯彻二十大关于扩大制度型开放的精神,就数字贸易,特别是跨境电商的发展讲几个问题。

一、中国数字贸易理论与实践创新的总体态势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的产业变革,正深刻影响人类的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演进、组合、迭代,不断刷新着我们的认知,也不断改变着要素流动、市场配置、产业组织的形成与运行方式。数据已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数字网络使人们结成了新的生产关系。

我们现在把被数字技术影响和改变的经济活动称为“数字经济”。从本质上讲,任何技术在制造和服务等领域的应用,都是为了价值目标的实现,数字技术也是如此。数字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影响和改变我们传统的贸易方式,形成新的贸易方式,即数字贸易。

生产要素及其结合方式的改变,必然要求建立在其上的生产关系及其制度也要随之改变。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倡导“发展数字贸易”的同时,更加强调了扩大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这是党中央顺应全球化发展及深化中国与世界经贸合作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安排。当前,制度型开放已成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开放的重要动力与主要内容。

中国的制度性开放,我认为包含了以下内容:

1.在规则、规制与标准等方面与国际通行的制度进行衔接、对轨;

2.更多地参与规则、规制与标准制定,推动全球经贸体系改革与创新;

3.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履行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4.促进国内经济结构的转型、调整与升级。

数字贸易快速发展,促进了全球贸易的繁荣与稳定增长。据中国信通院提供的数据,2019年全球B2C跨境电商市场规模达4400亿美元,全球跨境网购人数达3.6亿人次,而2020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已达3.17万亿美元。鉴于发展数字贸易是经济全球化、自由贸易和贸易便利化的必然选择,全球主要经济体及世界经贸体系的各种多双边机制都十分关注数字贸易相关议题的讨论与规则的制定,并在一些领域取得重要进展。从1998年发布《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到2020年《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国际社会通过不懈努力,共同推动了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和谈判机制的逐步构建。据中国信通院的数据,2012年至今,超过90%的服务贸易协定中包含有数字贸易(电子商务)的内容。截止2021年底,已签署的自贸协定中,共有119个包含了数字贸易相关规则,覆盖了110个国家。

但是,当前基于传统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全球经贸规则体系仍基本不能适应贸易对象与贸易方式的数字化演变,数字贸易领域的“规则赤字”(中国信通院)矛盾凸显,并进一步体现为各国的“政策赤字”和全球“治理赤字”。这为全球消费者、众多厂商和服务商带来了困惑与不便,也使众多数字贸易的从业者屡屡产生“挫折感”。

中国政府在数字贸易的发展与制度、模式创新上一直持开放、包容和鼓励的态度,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推动了中国数字贸易的发展并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有关国际间合作的协定。中国的政府部门和有关研究机构也多次在世界海关组织大会、WTO上提出推动全球数字贸易发展与规制对接、创新的建设性意见。

近年来,中国在数字贸易的理论、政策设计、监管模式和业态实践上实现了一系列的新突破,如:

在政府监管创新上,有海关总署推出的跨境电商96101210103997109810等通关监管模式。

在政策导向上,有商务部每年发布的政府白皮书《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有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贸规则年度观察报告》(集智白皮书)。

在理论研究上,有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王晓红等人的《基于全链路跨境电商的数字化新外贸研究》,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张茉楠等人的《全球多边经贸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研究》《自贸试验区探索对接数字经济国际规则研究》等等。

在实践中,中国众多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建设企业、供应链管理企业特别是深圳跨境电商协会及驻地企业、杭州阿里巴巴国际站、郑州中大门等相关企业及数字贸易研究院、北京国图集团公司等,都站在业态和贸易模式创新的前沿,为推动中国数字贸易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二、不断深化对数字贸易和跨境电商内涵的理解

进一步加深对数字贸易、跨境电商的理解并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

1.关于数字贸易

多年来,从国际到国内,对数字贸易的概念一直有争论。数字贸易的定义有宽口径和窄口径的区分。

所谓窄口径概念,其主要是指贸易对象数字化,包括可交易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前者包括数字内容、软件、社交媒体等产品和通信、云计算、搜索引擎等技术贸易,后者包括在跨国贸易中通过数字化手段提供的各类增值服务,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服务贸易。这一定义主要是以美国为代表,我们过去的管理理念,通常也以此为主流意识。

所谓宽口径概念,其主要包括数字贸易化和贸易数字化两大部分。这里,前者指的是数字服务贸易,而后者指的是数字货物贸易,即概念中增加了贸易数字化的内容。对此最容易理解的就是跨境电商。宽口径的定义主要是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组织为代表。

目前,宽口径的概念越来越被人们接受。主要原因是传统的贸易模式、形态伴随数字技术的进步与创新不断演进,产业数字化使传统贸易品中的数字技术含量大幅增加,一些服务贸易的内容已融入到产品中,贸易主体、贸易业务边界、贸易过程与方式、政府监管都受到数字化的深刻影响,都包含了数字化增值服务的内容,形成了相互交融的新业态、新贸易方式。

全球跨境电商的发展,正是这一变化的产物。由于市场主体的不断探索和政府监管的不断创新,中国跨境电商产业得以快速发展,在国际上已经具有了强大的影响力,在国内也有力支撑了“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作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和消费升级形成的巨大市场,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前景可期。

顺应数字贸易的发展大势和数字经贸规则规制内涵、外延的不断丰富,为更好地参与全球数字贸易合作、更深地参与数字贸易规制的制定,中国政府对数字贸易概念的理解不断深化。

2021年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0)》对数字贸易概念的认定,为“数字贸易是以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交付为特征的贸易新形态”。这里,重点有二:一是将数字贸易归类于服务贸易之中,它是服务贸易的新形态;二是它的主要内容包括数字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

2022年,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1)》,对数字贸易概念的认定则调整为“数字贸易是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促进效率提升和结构优化的一系列对外贸易活动,包括数字订购贸易和数字交付贸易两种业态”。这里数字订购贸易指的是依托数字平台完成订单的贸易,也就是跨境电商;数字交付贸易指的是在数字平台上实现数字产品交付的贸易,也就是数字服务贸易。

中国采用宽口径的数字贸易概念,不仅可以更好和OECDWTOIMF等国际组织的概念对接,在开展国际数字规则谈判时可以更好对标对表,有利于推动我国跨境电商的成熟实践上升成为国际规则,而且可以更好地把跨境电商培育成为贸易增长的新动能,丰富制度型开放的内涵,推动贸易强国、数字中国等国家重大战略目标的实现。

数字贸易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几大因素的保障:

第一,先进的技术基础,包括云计算、数据集成与分析、人工智能、数字化平台、5G等的应用与支撑能力。

第二,真正通过平台经济的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形成基于网络平台的市场关系和新产业组织、新供应链体系。

第三,持续的政府监管创新和政策供给以及良好营商环境的再造。

第四,顺应全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发展和国内消费升级的能力。

第五,参与规则、规制议定的能力和支持制度型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能力。

2.关于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发展到今天,我们要认清它的本质是什么?我们现在完全可以把它理解为:

跨境电商=货物贸易+信息化平台+国际物流+支付结算+融资授信+通关报关+商业服务+加工服务+政府监管服务+······。

可见除货物贸易以外,它的其他内容都可包含在服务贸易之内。而在跨境电商形成的供应链体系中,这种服务既可是线上的,也可是线下的。进一步发展下去,数字化产品也可与线上线下服务贸易形态相结合,成为跨境电商主要的业务范围。

要认识到,跨境电商不简单是一种业态,更是多种服务叠加形成的新生态系统,是数字货物贸易和数字服务贸易的集成。跨境电商的发展潜力不仅在于把贸易规模做大,也在于把产业链拉长,更要把后端的增值加工、国际物流、国际金融等服务贸易的内容做起来,政府部门的监管制度创新也要跟得上。更为重要的是,要积极着眼于数字品贸易,解决好数字化通关、数字化平台、数字市场准入、数据跨境流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技术创新、产权保护、数字营商环境等问题,使跨境电商成为支撑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着力解决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赤字”和“规则赤字”问题

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用调查研究的办法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和鼓励跨境电商向着“买全球、卖全球”的目标迈进,都是他在调查研究后作出的重要战略举措。真正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数字贸易和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一是要规划、政策的引领,二是要找准相关产业业态发展的短板、痛点,以务实的态度正视市场主体发展中存在障碍和困难,以有效的政策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以跨境电商为例。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产业发展的痛点和堵点仍主要集中在产业配套服务和政府监管政策供给不足上。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际物流受制于人。这些年来中国速递物流业蓬勃发展,但主要集中于国内物流,在国际物流领域我们缺乏组织能力、供应链管理能力,并因之而影响到产品经营管理及定价能力。特别是在国际速递领域严重依赖于少数几家国外垄断巨头,不仅物流费用较高,关键时刻也容易遭遇脱钩断链风险,影响我国国际供应链的安全稳定。

二是海外仓建设布局存在短板。据统计,目前我国海外仓只有2860个,面积仅2900万平方米,远不能支撑我国遍及全球的贸易网络。海外仓不仅仅是仓储设施,还应是我国际供应链体系的枢纽和网络节点。它应具有分拨、配送、包装、退换货、维修、展示、零售、体验甚至金融、信息服务等各种功能。缺乏海外仓,制约了“中国制造”的海外服务能力,也不能支撑发展数字贸易所需要的数字服务、数据集成及跨境流动的管理能力。

三是支付结算也高度依赖于国外少数支付机构。这些机构凭借垄断地位不但收取较高的服务费,而且电商卖家销售回款时间较长,一般需要1-2个月才能收到货款,影响电商卖家资金流水。

四是跨境电商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电商企业大多为中小微企业,传统的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融资方式均不适应小型市场主体,基于大数据画像的新型征信和融资方式还没有完全发展起来。

五是跨境电商的监管方式还有待创新。为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我国出台了“9710”“9810”等贸易通关新方式,但由于税、汇等方面细则制度不完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仍是普遍采用“0110”一般贸易方式通关。在进口环节,仍然存在着商品品种过窄、消费额度限制和O2O模式不能在消费中心城市商圈推广等问题。

这些痛点和堵点的出现要求我们必须要继续完善数字贸易和跨境电商的顶层设计。近些年来,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在推动数字贸易和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参与推动了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的创新和中国模式的海外推广。近年来,又着重加强了对数字贸易发展的研究,参与了《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的起草和我国海外仓体系的规划建设与支持政策的研究。受交通部、国资委委托,参与了国际航运体系、中国国际速递物流公司组建方案等研究工作,同时还积极参与了一些企业发展数字贸易的课题研究。

当前,国际形势和全球化正迎来新变化和新发展,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提速,城乡居民消费升级加快,消费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要充分认识蓬勃发展的数字贸易和跨境电商对于拓展国际市场和激活国内消费的重要作用,要将跨境电商作为我国贸易强国建设和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抓手,作为我国参与全球新一轮产业分工合作、参与塑造国际经贸新规则的重要切入点。

这其中有几项重要工作需引起重视:

一是支持企业参与境外贸易基础设施建设。今年是“一带一路”倡议十周年,十年来我国和沿线广大发展中国家经贸合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未来“一带一路”将向高质量方向建设发展。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主要市场还是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但“一带一路”沿线将会是更大的潜力市场,是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大展身手的市场空间。沿线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普遍问题是物流、外贸等基础设施短缺,要支持中国企业更多地参与到沿线国家物流枢纽、分拨中心、枢纽中转仓、终端配送仓等建设,让更多中国制造商品沿着中欧班列、“空中丝绸之路”、“数字丝绸之路”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走出去”。

二是支持建立跨境电商的全球配套服务体系。要支持中国物流企业从高度竞争、内卷的国内物流市场转向可以大有作为的国际物流市场,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加质优价廉的国际物流服务。要支持中国支付企业“走出去”,探索新型结算方式,特别是跨境电商本币结算业务,助力人民币国际化。要支持中国大型数字交易平台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扩大全球零售贸易市场份额,为跨境电商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要充分发挥我国数字贸易和跨境电商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竞争优势,放手放胆让其积极创新业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培育企业加强供应链管理能力,使目前的一批中小型独立站,成为由信息撮合、市场资源配置到终端交付全链路管理的贸易集成商和供应链管理平台。

三是要继续探索监管方式创新。跨境电商作为新的贸易业态,要有新的监管方式,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进步。对于“9710”“9810”等新的监管方式,要针对征税、结汇等关键环节研究确实能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办法,而不是只让它有统计的意义。针对O2O等贸易新业态,要探索电子围栏制度,利用海关账册和事后信用管理等办法,使线下展示和零售能够走出保税区围栏,带动商业实体店发展,创造更加丰富的商业场景,以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促进商业形态的创新与繁荣。对监管方式较为成熟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要赋予其公平的监管政策,逐渐把现在的正面清单管理转为负面清单管理。针对含锂电池的电子产品不能航空运输的问题,要借鉴香港经验,通过试点,探索建立一套安全可靠的操作规范。要支持组建全国层面的跨境电商协会,使广大中小跨境电商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四是要推动中国跨境电商发展模式规则化、国际化。我国一直希望在国际经贸领域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规则方案。中国不仅要做国际规则的践行者和参与者,也能成为国际规则的贡献者和引领者。跨境电商是目前我国最有可能实现规则设计突破的领域。比如“1210”模式就得到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海关组织(WCO)的高度认可。要将这些成熟的经验做法向国际推广,可以通过《京都公约》等国际协定,探索将“1210”反向复制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国外也可通过建设保税区和复制“1210”模式,与我国更加便利的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合作。当前我国正在或将要开展中国-东盟自贸区3.0RCEP升级、《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重要经贸协定的谈判工作,应积极争取把跨境电商的相关模式和规则纳入其中,贡献中国方案。

各位来宾,习近平总书记在郑州提出了“买全球、买全球”的重要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字贸易、跨境电商发展,希望广大跨境电商企业能够抓住这一重要发展机遇,敢于拼搏、勇闯新路,希望各方面深刻理解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意义,以务实的政策措施推动高水平开放和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作为国家高端智库,愿意和大家一道,为行业发展出谋划策、建言献策、服务决策。预祝本次大会圆满成功!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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