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有关国家和地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经验

  • 时间:2011-09-19

 

本本发表于《经济研究参考》2011年第37期。

一、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

中小企业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增强市场活力。大多数国家(地区)中小企业数量占全部企业数量的比例都在95%以上,英国和韩国高达99.9%,这使得大企业不能任意操纵市场,有利于公平竞争和增强市场活力。二是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大多数国家(地区)中小企业都提供了近50%的就业岗位,如美国53%、德国78%、韩国87.7%的就业岗位来自于中小企业。三是创造巨大社会财富。德国75%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美国39%的GDP、53.5%的销售额是由中小企业实现的。四是推动经济增长。中小企业成就了“意大利制造”的美誉,支撑其进入世界经济强国行列。德国中小企业完成了全国总投资的46%,贡献了70%的税收和 2/3的专利技术,约有1/3的开发项目在商业上得到应用,为德国形成强大的国际竞争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明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且灵活实用

为便于分类管理和扶持其发展,各国政府都对中小企业进行了明确界定。国际上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界定中小企业。质的指标包括企业组织形式、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地位,量的指标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因量的指标较为直观,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以量的标准进行划分,欧美国家则多将两者结合进行界定。如美国没有中型企业概念,只有大、小企业之分。从量方面看,美国规定一般行业中,雇员在500人以下或企业资本金在500万美元以下为小企业;从质方面看,美国规定小企业是独立所有和自主经营并在其经营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

中小企业标准应符合各自国情和发展阶段,且要灵活实用。美国小企业标准在特殊情况下表现出很大灵活性。1996年,为使美国汽车公司获得政府项目投标资格,小企业管理局引用了只要在其行业内不占统治地位就是小企业这一罕见的标准,而当时美国汽车公司是美国第63大制造商,有3.2万名雇员,年销售额达9.91亿美元。

三、建立了完备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当今主要发达国家均已建立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不少国家还制定了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律。美国于1953年颁布了《小企业法》,韩国1966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日本在1963年颁布了被称为日本“中小企业宪法”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围绕中小企业基本法,日本形成了50多部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涉及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彼此互助、与大企业关系、应对危急情况等诸多方面,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成为中小企业立法最为完备的国家之一。

一些国家还制定了专门法律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如美国的《小企业投资法》对小企业投资的途径、方法、条件等进行了明确,《公平信贷机会法》则规定商业借贷机构对小企业贷款申请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韩国为鼓励小企业自主研发,制定了《促进中小企业经营安定及结构调整特别措施法》、《科技创新特别法》。意大利于1991年颁布了著名的《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法》,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以适应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出现和竞争形势新变化。

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立法思想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高度肯定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二是鼓励、促进和保护三者并重。以降低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出生率,以政策倾斜扶持中小企业生存发展,以限制垄断、提倡公平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免遭恶意扼杀。三是各项法律规定具体,配套完善,便于落实。

在立法支持方面,香港地区是个特例。由于信奉“积极不干预”和自由主义,香港并无特殊法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法律文献只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条例中的公司条例、《竞争法》,以及今年5月开始实行的《最低工资法》。

四、健全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管理机构

各国(地区)政府设置的管理机构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中央设管理机构,在地方设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如美国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小企业管理局(SBA),分别在华盛顿设总部,在10大城市设10个区域办公室,在地方设70个地区办公室和17个分支办公室,对小企业事务实行垂直管理。此外,美国还在参众两院分别设立小企业委员会,听取SBA和总统小企业会议对有关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建议和意见。第二类是在政府部门内部设专门机构,将中小企业纳入政府行政框架之下管理。如日本在经济产业省设置“中小企业厅”,作为管理中小企业的最高行政机构,在全国经济产业局内设置“中小企业课”,统辖地方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厅的工作相对接;地方政府在都、道、府、县、市、町、村设立中小企业专管。无论是垂直管理还是政府内设机构管理,管理机构成为中小企业维护自身利益、寻求政府支持的重要保障,对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指导和促进作用。

五、实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

各国(地区)均有较完善的金融服务政策。概言之,各国推行的中小企业金融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二是一些非营利性机构和组织直接为小企业提供资金;三是建立较发达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市场;四是为小企业提供到资本市场融资机会。美国对小企业金融支持非常成功,主要由SBA通过小企业投资公司项目和多项贷款担保计划来实现,其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占有相当比例,从1958年启动至今,小企业投资公司已向超过10万家小企业投资,投资额已超过572亿美元。美国创设了纳斯达克市场,专为小型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印度围绕发展软件产业,创建了多种风险投资基金,并形成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直接推动了印度软件业的腾飞。

给予中小企业强有力的财税支持。美国《小企业法》规定,每年政府采购中有25%必须给中小企业,为了使小企业能够获得政府采购合同,SBA有权将一些大额合同拆分为小额合同。德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主要是投资补贴,凡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均给与一定补贴,每招收一名失业人员再另行补贴;对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提供资助;提供优惠贷款和低息贷款。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重点体现为政府出资建立中小企业专门银行和贷款担保机构及反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贷款和担保贷款。

实施税收减免也是各国通行做法。通过减免税,中小企业可将更多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如香港近30万家公司中只有7万多家须交所得税,大约65%的所得税来自缴税最多的800家公司,约22万家中小企业无需交税,占中小企业总数的70%以上。

六、建立中小企业发展的多元化社会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其通行做法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广泛建立各类中小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各类民间团体和行业协会,在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与政府部门工作形成互补,成为支撑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支持体系。如日本中小企业在遇到经营困难时,可以找再生支援协会进行再生咨询,由再生支援协会组织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小企业诊断师等提出再生支援计划,然后协调银行、债权人实施支援计划。

另一方面是丰富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功能。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创新服务,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尤为重视,主要通过风险基金、高新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投资公司、创业板资本市场等途径来鼓励创新。二是教育培训,促进中小企业人力资本增值,如英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制订了全国统一培训大纲,英国大多数中小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普通员工都接受过政府统一组织的岗位管理培训。三是市场营销,如一些市场协会经常举办产品及服务推广活动,帮助中小企业进行市场拓展。四是信息咨询,很多国家的社会团体把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作为对本国小企业服务的主要方式,如向中小企业提供对外贸易信息、税务信息、融资方案和法律咨询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