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心概况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英文名称:China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英文缩写:CCIEE,以下简称:国经中心。

第二条  国经中心是由致力于国际经济研究与交流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国经中心以服务国家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秉承“创新、求实、睿智、兼容”的理念,积极开展国际国内重大理论问题、战略问题、热点问题和全局性问题的研究,努力建设高水平和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汇集社会智力资源,为国家和地方、企业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与咨询服务,为增强国家软实力做贡献。

国经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国经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国经中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经中心的所在地: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国经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战略问题研究。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开展涉及国家利益和安的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研究,提供对国家外部环境的评估和战略规划、决策方案及政策设计建议。

(二)经济问题研究。主要包括:国际国内经济、贸易、金融、投资等领域的研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结构调整、体制改革等领域的研究;对国内外经济变动趋势、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的持续研究。

(三)经济交流合作。开展与国(境)外政府、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围绕重大社会经济问题、双边多边合作、国际公共政策、全球治理等进行交流;组织国内外智库举办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国内外研究机构,企业和政府间开展经济合作,信息、成果与经验交流提供渠道与平台。

(四)政策咨询服务。为政府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经济政策等提供分析报告和建议;为地方政府制定区域发展规划,为行业组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等提供智力支持;为企业战略规划、经营决策、海内外投资与重组、技术创新及市场开拓提供信息、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国经中心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包括研究机构、企业、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个人会员包括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国经中心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国经中心章程;

(二)有加入国经中心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国经中心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国经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国经中心的服务,包括:

1、享有国经中心提供的信息资讯等各类资料;

2、参加国经中心举办的研讨、培训等各类研究及交流活动;

3、享有国经中心提供的各种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咨询服务。

(四)对国经中心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经中心章程;

(二)执行国经中心的决议;

(三)维护国经中心的合法权益;

(四)对国经中心的业务活动提供支持;

(五)与国经中心进行信息交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国经中心,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国经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国经中心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拟定修改章程草案: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国经中心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根据需要常务理事可受邀承担国经中心的研究、交流等重要任务。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国经中心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根据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1名。

第二十六条  国经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国经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参与新型智库建设事业;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国经中心领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经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国经中心设立理事长会。理事长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会由理事长决定召开,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二十九条  国经中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或委托副理事长)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或委托副理事长)召开理事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理事长提名一名副理事长为国经中心法定代表人,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国经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国经中心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国经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国经中心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经中心研究交流经费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国经中心应捐赠单位的需要,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十四条  国经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国经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国经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国经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社会资助和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国经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国经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国经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国经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国经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经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国经中心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国经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国经中心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国经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9日第12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国经中心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