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融资:国际比较、经验借鉴及我国对策
- 时间:2013-03-18
来源:《全球化》2013年1期
【摘要】从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的国际比较看,中小企业比大型企业面临更严峻的融资约束,低收入和发展中国家尤为显著。近年来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有所改善,但融资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借鉴相关国际经验,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新划型标准改进统计口径;建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扩大小企业直接融资;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构建与融资相适应的征信体系和风险评估机制;扩大银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财税政策;控制地方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
【关键词】小企业融资 国际经验 金融政策
融资难是世界各国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过程中,形成了有效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这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对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积极参考价值。
一、中小企业融资国际比较
(一)从贷款的可得性看,低收入国家的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比例显著低于中高收入国家。世界银行对129个国家的企业调查结果(见表1)显示,中小企业比大型企业面临更严峻的融资约束,低收入国家尤为显著。在中低收入国家,分别只有31.8%和16.7%的小型企业可获得贷款或授信,而在高收入国家,该比例达到47.8%。中型和大型企业获得贷款情况要明显好于小型企业,但获得贷款的企业比例在不同收的国家情况有所不同。比较来看,在低收入国家,各类企业获得贷款的比例相差较大,小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比例不到中型企业的一半,几乎只有大型企业的三分之一。而在中等和高收入国家,这种差距相对较小。从国别比较看,在新兴市场国家,巴西、马来西亚的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比例较高,甚至高于高收入国家。
表1 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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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大型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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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国家 |
16.70 |
35.70 |
4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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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收入国家 |
31.80 |
45.60 |
5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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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国家 |
47.70 |
62.20 |
6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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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 |
42.79 |
67.50 |
8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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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 |
11.66 |
7.57 |
2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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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 |
16.50 |
27.63 |
4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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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 |
17.20 |
25.27 |
6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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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 |
22.91 |
35.00 |
4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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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 |
57.21 |
64.42 |
57.89 |
数据来源:World Bank Enterprise Surveys(2006-2009)。
另据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2010年9月发布的报告显示,到2009年底,新兴经济体正式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中,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过融资的比例为45%-55%,如果加上未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企业,这一比例仅为10%-15%。
(二)从融资结构看,中低收入国家中小企业贷款占总贷款和全部企业贷款的比重普遍较低,面临较多融资约束。世界银行2010年对全球142个国家的融资可得性的调查统计显示,从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贷款总额的比重看,高收入国家为19%,而中低收入国家为15%(见图1);从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的比重看,中低收入国家为34%,而高收入国家高达62%。这表明,与高收入国家相比,中低收入国家的银行贷款更多地发放给了大企业,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较难。

图1 不同收入国家中小企业贷款占总贷款和企业贷款的比重
(三)从贷款占比看,内源融资在多数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中占比较高。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的内源融资占比多在50%以上,部分国家甚至超过80%,内源融资成为各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银行贷款等债权融资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主要来源,但股权融资发展总体不足。据世界银行企业调查统计,在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中,只有14%可获得银行融资的支持,而大型企业该比例则高达25%。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总体而言,发展中国家的股权融资比例较低。
二、中小企业融资国际经验
国际上已经形成多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归纳起来有三类:一是股权融资渠道,包括业主投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者投资、发行股票等。二是债权融资渠道,包括私人借款、商业银行贷款、财务公司贷款、典当贷款、贸易贷款、发行债券等。三是其他融资渠道,包括中小投资机构、融资租赁、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等。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局限,单靠中小企业本身的努力无法解决企业融资难题,所以许多发达国家普遍采取各种金融支持政策手段,力求建立多种融资渠道,为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便利。各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支持政策和基本经验主要有:
(一)完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融资环境。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时,各国都奉行立法先行,从法律上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融资给予支持。一些国家的中小企业基本法都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做了专门规定,如美国《小企业法》(1953年),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1963年)和韩国《中小企业基本法》(1966)等。一些国家还制定了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门法,如美国颁布了《机会均等法》、《公平信贷机会法》,确保中小企业获得非歧视的贷款权力;日本则颁布了《中小企业信贷保护法》、《中小企业公库法》,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二)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一些国家(地区)的政策性银行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有的还向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利息补贴等,为帮助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日本设有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德国设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德国复兴开发银行和德国平衡银行),州政策性银行;韩国设有中小企业银行等。我国台湾地区在上世纪70年代设立了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台北国际商业银行、新竹国际商业银行、台中商业银行、台南中小企业银行、高雄中小企业银行、台东中小企业银行等7家中小企业专业银行。台湾当局从法律上确立了这些中小企业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并要求其“对中型企业放款不得低于放款总额30%,对小型企业放款不得低于40%”,即向中小企业贷款总的比率不低于70%。
(三)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由于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较大,可抵押资产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地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通行做法,在发达国家已有近百年历史。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对小企业资金支持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提供信用担保。凡申请担保并获批准的小企业,在逾期不能归还商业银行贷款时,管理局保证支付不低于 90% 的未偿部分(担保总额不超过75万美元,担保部分不超过贷款的90%)。日本采用了地方担保和政府再担保的两级信用担保体系,即地方信用担保协会对企业承保后,再由政府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担保协会进行再担保,极大地增强了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的能力,目前日本约有50%的中小企业使用该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也设立了由当局主导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简称“信保基金”),建立起风险共担的银保合作机制。当局不对贷款实行全额担保,银行机构需承担20%的风险损失,促使商业银行对借款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估,提高了担保贷款的安全性。同时,银行从信保基金每年获得的理赔金额高达捐助金额的4-5倍,且只需承担部分风险,因此参与积极性非常高。由于金融机构、信保基金、中小企业三方很好地实现了互利共赢,使得台湾信保基金成为世界上运作最为成功的信用担保制度之一。
(四)完善风险投资体系。高风险、且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更需要资本性的资金投入,即风险投资或创业资本,而非一般性的银行贷款。因此,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各国政府都鼓励对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业务。由政府出资设立风险(创业)投资机构和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创新、创业,是各国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快速成长的普遍做法,最典型的是美国。美国在硅谷设立了大量风险投资基金,并成立了硅谷银行,对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给予强力支持。但从国际经验看,政府资金的使用应以间接方式为好。即政府不宜直接办理对创新企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各项补贴,而是委托直接参与市场运作的政策性机构操作补助计划更为妥贴。
(五)提供到资本市场融资机会。大多发达国家均有针对中小企业上市的资本市场。美国资本市场包含八个层次,即全国性证交所、地方证交所、第三市场(上市股票的场外市场)、第四市场(大机构和投资家之间直接交易的市场)、纳斯达克全国市场、纳斯达克小型市场、小额股票挂牌市场和粉红单市场,其中后三个层次的市场专门为中小企业资本交易提供服务,入市标准逐级降低。美国最具成长性的企业中有90%以上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围绕发展软件产业创建了多种风险投资基金,并形成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直接推动了印度软件业的腾飞。
(六)给予财税政策支持。财税政策支持是政府对中小企业最直接的资金援助方式,有利于中小企业资金的积累和成长。各国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等。各国政府普遍采取的税收优惠包括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等。政府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方式有贷款担保、贷款贴息、政府直接的优惠贷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中小企业税收减免的力度很大,例如在我国香港特区近30万家公司中,约70%的中小企业无需缴纳所得税。还有很多国家将税收和财政政策紧密配合,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德国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对周转额不超过2.5万德国马克的小企业免征周转税;对在德国东部投资的中小企业提供总投资额15%-23%的财政补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提供利息补贴,幅度一般为2%-3%,有效地支持了中小企业融资。
(七)赋予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机构融资支持职能。健全的政府管理机构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世界不少国家都设置了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并特别赋予其融资支持职能,对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如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的主要职能是帮助小企业发展,尤其是帮助解决小企业资金不足问题。SBA经国会批准,可直接以贷款、协调贷款、担保贷款、指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或通过对小企业投资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等多种形式给予小企业资金支持。此外,SBA职责中还明确规定,SBA要确保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和国有财产转让中获得合理的比例。
三、我国近年小微企业融资扶持政策及其效果评价
2002年我国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后,又相继出台了多项小企业金融扶持政策。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家加大了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力度。2011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九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2012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又研究部署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意见(国发14号文);同时,各部委相继推出“新36条”的42个实施细则,央行也下调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释放流动性。近几年的政策效果评述如下:
(一)加大银行信贷支持,“两个不低于”目标基本实现。银监会2010年提出“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对于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10.8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9.6%。小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5.8%,比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10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1.9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量高2,093亿元。截至2011年底,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小企业贷款余额与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15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7.3%。
(二)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质量提高。目前专营机构的组织框架已基本成型,可以独立、专业地开展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截至2010年末,已有109家商业银行设立了中小企业专营机构,许多银行还推出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产品。
(三)完善金融企业组织结构,鼓励发展小型金融机构。一是鼓励中小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相对薄弱的县域、大的集镇设立分支机构。二是稳妥有序推动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补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机构覆盖率。截至2011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小贷公司数量和贷款余额与2010年相比几乎均实现翻番。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786家,金融服务覆盖面明显扩大。
(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增强融资担保能力。通过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营业税减免,极大地激励了其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业务的积极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数量、业务规模快速增长,融资担保能力有所提高。
(五)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债券融资获得发展。先后设立中小板、创业板和建立中关村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制度(即“新三板”)。积极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截止2010年底,中小企业通过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募集资金64.77亿元,2011年累计筹资已超过100亿元。
(六)加强金融服务配套体系建设,融资环境有所改善。设立征信服务平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改进行政管理,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建立银、政、企沟通合作平台等,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我国当前小微企业融资仍然存在的问题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小微企业面临经营成本升高、订单减少和资金链紧张等问题,直接导致资金困难。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振兴实体经济,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予以纾困,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观,但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由于一些制度性障碍的存在,大多数小微企业仍然无法获得有效的融资支持。当前小微企业融资仍然存在的问题有:
(一)实际统计口径不一致,有可能造成对小企业融资真实状况的误判。我国中小企业统计口径不一致,银行按贷款规模分,统计局按经营规模分。虽然国家在2011年公布了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银行的基层依然是按照单笔贷款规模500万元(有的为1000万元)以下作为划分小企业贷款的标准,不能真实反映小企业融资状况。比如,大中型企业的分支机构可能会出现500万元单笔贷款的情况,或者将数额较大的贷款拆分成若干笔500万元的小额贷款,这样就会出现将大企业贷款误判为小企业贷款,从而掩盖小企业真实融资状况。
(二)银行信贷的小微企业覆盖面仍然较小。由于银行信贷对企业规模、技术力量、信用等级等有严格要求,加上小微企业在经营方式以及财务制度方面存在自身缺陷,能获得的银行贷款非常有限。以我国第一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例,其2011年公司贷款总额占全国银行公司贷款总额的12%,有贷款余额的小微企业数量只占全国小微企业总量的不足1%。这从一个重要角度反映我国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依然较小。另据浙江工业大学跟踪调查,2012年2月末浙江小微企业期末借款余额为2271.5亿元,累计同比增长7.86%,但增幅仍低于中型企业(13%),更远远低于规上大企业(44.7%),3月份新增借款余额39亿,增幅回落至-14.7%,与中型和大型企业相比增幅更低。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仍然突出。
(三)小微企业仍主要靠民间融资。据中信证券的一项研究,我国民间贷借市场的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大约相当于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至20%。全国中小企业超过三分之一的融资来源于民间金融,其中小微企业的比重更大。
(四)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机会很小。我国能够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如凤毛麟角,目前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有1000 多家,大都是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近1000家公司的情况总体呈现“大多、中少、小无”现状。
(五)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仍突出。调查显示,目前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利率均需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20%,此外还要承担2%-5%的担保费。加上评估费、账户管理费,甚至有的预先扣留利息,小微企业贷款成总本要高于正常贷款成本40%-50%。而通过民间借贷实际支付的利率则更高。
(六)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仍然不足。金融机构不愿到县乡一级、中西部地区开设物理网点。近年新推出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整体支持作用还未完全发挥,为社区内小微企业提供专门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比较缺乏。
(七)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不完善。我国担保机构在小微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一是融资担保公司均为商业化运作,缺乏政府主导,呈现“小、散、乱”的局面,甚至大量参与民间借贷;二是银行合作门槛过高,难以建立平等的银保合作和风险共担机制;三是除再担保外,担保公司需承担100%坏账风险,导致许多担保公司运营困难;四是担保费率高,小企业负担重。
五、加大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的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具体情况,借鉴相关国际经验,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一)严格按照新的划型标准改进统计口径,摸清小微企业融资真实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2011年,银行企业贷款统计中的小企业贷款比重已经占到27.3%,比前几年大幅度提高,数据显示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明显改观。而基层则反映小企业融资状况实际比过去更难,大量小企业只能通过地下金融机构去借高利贷。金融管理部门宏观数据与小企业普遍感受形成巨大反差,究其原因,是银行小企业贷款实际口径与统计局的小企业统计口径不协调。这种状况应当进一步摸清并加以改进。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推动监督各类银行机构严格按新标准统计各类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贷款情况,摸清小企业融资数量,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二)建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间接融资进行定向扶持。我国目前还没有独立的中小企业金融管理部门,也没有专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近年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开始探索专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比如浙江的泰隆银行、台州银行、稠州银行等,而浦发、民生等股份制银行则在湖南尝试设立了专营小微企业的专业银行。但对于小微企业庞大的金融需求而言只是杯水车薪,还需要进一步鼓励发展。借鉴国际经验,建议成立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中小企业银行,制定相应的贷款监督机制、税收优惠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对小微企业融资进行定向扶持。
(三)大力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合理流动。利用民间资本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要在建立存款保险机制和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放宽准入,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小型金融机构,主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与现有各类金融机构相互补充,培育形成商业性、合作性和政策性相结合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我国现有近3000个县级区域和4万多个乡镇区域,建议“十二五”期间全国平均每个县域发展3-4家,或者平均4个乡镇区域发展1家小金融机构。这样,“十二五”可发展1万家,“十三五”再发展1万家,到2020年,我国将有2万家小金融,平均每个县域7家,小企业融资难将得到根本解决,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内生动力和无限活力将得到更大释放。
(四)扩大小企业直接融资,推动小企业集合债发行,加快三板市场发展。一是扩大小企业债券融资渠道,在近年小企业集合债发行已有的进展基础之上,加大对经营效益好、偿债能力强的小企业直接或集合发行企业债券的支持力度。二是扩大小企业股票融资渠道,尽快修改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公司上市标准要求,使其与新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相衔接,主要是适当降低公司营业收入规模要求,并根据行业不同,明确提出公司从业人员数量要求。同时,大力发展三板市场和企业产权地方柜台交易,使其在上市企业数量上,逐步达到和超过中小企业和创业板的数量,以支持更多的优质小型企业上市。
(五)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银保合作长效机制。建议重新整合现有政策性担保机构,选择部分经济较发达、民间资本相对充裕、信用担保机构中政府出资较多的省市进行试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及其分支机构。基金构成以各级政府出资为主,各级政府应将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构建政府资金为主体、资金来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鼓励银行参与发起或参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合理确定风险分摊比例,建立银保合作、风险共担的长效运行机制。
(六)构建与融资相适应的征信体系和风险评估机制,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完善中小企业的会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中小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制度,充分保证投资者权益。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对守信用的企业给予鼓励、对不守信用的企业给予严厉惩罚。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促使小微企业内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经营机制和财务制度,提高自身融资能力。
(七)扩大银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财税政策,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效率和水平。允许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对中小企业贷款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放宽中小企业呆账核销条件,完善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政策。
(八)控制地方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引导其扩大对当地小微企业服务。近年来,地方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现象比较普遍,这不但与成立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初衷相背离,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进驻区域的金融市场秩序。鉴于小微企业对小型金融机构的迫切需求,建议限制地方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引导其立足当地,服务小微企业。

